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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管蕴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管蕴华,郑鸿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财保19号申请人: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顺平县平安西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66019614726法定代表人杨金堂,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连匣,河北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管蕴华,女,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申请人:郑鸿博,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管蕴华在吉林银行长春汽车贸易城支行账号20×××62金额502147.97元,账号20×××15金额45351.96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00×××63金额550000元人民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账号09×××64金额338250元的银行存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止。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鸿博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皓月大路支行账号00×××00金额10万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惠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边      若      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