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彦花与贾晓工、闫书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彦花,贾晓工,闫书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初2219号原告:姜彦花,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贾晓工,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闫书岐,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彦花诉被告贾晓工、闫书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姜彦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彦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彦花负担。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