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xx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黑龙江xx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8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关街沪士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刘晓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xx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费款236万元。剩余运费款3013399.97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7年7月起每月付款50万元,余款在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双方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xx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岭商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本案结案。执行费用5426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道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