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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斌与葛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葛广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8848号原告:张斌,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财强,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广瑞,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张斌与被告葛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财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广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了实现债权预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被告葛广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条约定:借期至2016年12月31日。如未按时还款,被告自愿支付借款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且自逾期之日每日支付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如被告未按时还本付息引起诉讼,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拖车费)由被告承担。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葛广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广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斌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由被告葛广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巧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