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建国与丁光耀、徐林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国,丁光耀,徐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11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国,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丁光耀,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徐林娟,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国与被执行人丁光耀、徐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丁光耀、徐林娟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目前暂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