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江志红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志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65号罪犯江志红,曾用名江海,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8号并(2011)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志红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399万元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68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艾文、邱鸣,执行机关代表刘某、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江志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志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6次。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款1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编号:01015795)。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志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33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