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兵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兵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677号���犯王兵,男,1989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龙山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3)甬余刑初字第6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兵不服,提出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兵申请撤回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兵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五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兵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七月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王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至2017年3月底止,累计考核分2751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86分,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龙山县司法局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王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八年七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