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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永胜与王永福、李民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胜,王永福,李民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852号原告:刘永胜,男,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乡XX村**组,农民。被告:王永福,男,1971年5月29日生,住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被告:李民娃,男,1972年10月2日生,住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高波,芮城县古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永胜与被告王永福、李民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