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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傅青龙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青龙,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傅青龙,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军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佰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傅青龙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和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为与法不悖,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2执2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