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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长存与河北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牛春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长存,河北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牛春辉,和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069号原告杜长存,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地址:保定市高新区贤台乡东庄村村北。法定代表人:唐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森,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春辉,男,汉族,1983年9月17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牛春成,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系被告牛春辉之兄。被告和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白沟镇东一环路西侧原辅料交易中心A1楼九层。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雪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存与被告河北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牛春辉、和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长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