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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邯郸市深拓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雍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深拓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雍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龚又球,刘尤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深拓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新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雍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必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龚又球,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黄岗市浠水县。。被执行人:刘尤良,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黄岗市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深拓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雍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又球、刘尤良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深拓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执字第7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