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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8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志杰与陆宁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杰,陆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346号原告:林志杰,男,汉族,1993年7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陆宁,男,汉族,1981年1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告林志杰与被告陆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该案。原告林志杰诉称,被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其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周转不开为由一直未予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陆宁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即西安市雁塔区秋林苑小区1号楼1308室并非被告陆宁经常居住地,故被告住所地应以其户籍地为准。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未在本院辖区,被告亦未到本院应诉,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因被告户籍所在地为西安市××区,故该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立伟打印:扈艳红校对:侯小燕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