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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浙江贝爱达电瓷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浙江贝爱达电瓷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豪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涌弘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涌圣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严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0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38号。被执行人:浙江贝爱达电瓷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乐园路378号。被执行人:浙江豪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凯旋北路6号1幢201室。被执行人:浙江涌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经济开发区科园路15号。被执行人:浙江涌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经济开发区科园路15号。被执行人:浙江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凯旋北路6号。被执行人:严春元,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贝爱达电瓷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豪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涌弘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涌圣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严春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浙江贝爱达电瓷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豪盛集���有限公司、浙江涌弘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涌圣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严春元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浙0802执30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苏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