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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408号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成,职务经理。被告XX,现住宝清县绿洲新城A区21幢1单元503室,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令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