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桦甸市明华街双龙百货商店与范光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明华街双龙百货商店,范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57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明华街双龙百货商店,住所地桦甸市。经营者:郑国龙,男,1988年6月4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范光国,男,1972年6月26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明华街双龙百货商店与被执行人范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吉0282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一、被告范光国于2016年12月23日前偿还原告桦甸市明华街双龙百货商店欠款2,900.00元,二、原告桦甸市明华街双龙百货商店自愿放弃利息主张。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范光国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范光国的帐户已被冻结但余额不足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利 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