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丁广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军,丁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军,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执行人丁广永,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李志军与丁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玉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嘎达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