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丁广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军,丁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军,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执行人丁广永,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李志军与丁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玉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嘎达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