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运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宅,马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129号申请人刘运宅。被执行人马建伟。刘运宅申请马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2016年6月24日终本执行,2017年5月9日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运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陈明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