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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运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宅,马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129号申请人刘运宅。被执行人马建伟。刘运宅申请马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2016年6月24日终本执行,2017年5月9日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运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陈明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