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永川区奇麟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永川区奇麟建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39819N。法定代表人:陈瑞锋,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川区奇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南路南侧9号,组织机构代码L5325857-7。法定代表人李奇波。申请人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永川区奇麟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川区奇麟建材经营部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部分冻结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股权等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案款本金702543元、利息及执行费等未能兑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克忠代理审判员 李沅林执 行 员 陆世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