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凤忠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703号案件移送机构:讷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凤忠,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二克浅镇西庄村,身份证号码:2302221971********。关于李凤忠罚金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凤忠羁押在讷河监狱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7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