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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何光美、曹体龙与潘培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美,曹体龙,潘培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119号申请人何光美,女,1966年6月12日生,住云县。申请人曹体龙,男,1962年10月20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潘培柱,男,1980年2月26日生,住云县。申请人何光美、曹体龙与被执行人潘培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云092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潘培柱位于云县爱华镇丙票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所得价款足额偿还生效文书确定潘培柱应支付何光美、曹体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730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92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文执行员  邢玉聪执行员  沈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字金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