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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吕玉昆与陈亚萍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玉昆,陈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吕玉昆,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陈亚萍,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吕玉昆申请执行陈亚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亚萍系毕节市七星关区农牧局退休职工,对被执行人陈亚萍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支行的工资账户62××××××40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请求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2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马关江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