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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建昌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797号原告:梁建昌,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艳(特别授权),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存(特别授权),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中大道****号。负责人:张同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风蕾(特别授权),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传(特别授权),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建昌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梁建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梁建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建昌负担。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