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艺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张艺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824号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明,公司员工。被告:张艺力,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艺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诉前调解,被告张艺力已还清欠款,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辰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