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杜某、冯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杜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3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杜某、冯某。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杜某、冯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77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某主动履行案件款人民币35000元,剩余部分由申请执行人马某向被执行人冯某追偿,被执行人冯某同意上述追偿方案。后案外人申彦材自愿为被执行人冯某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冯某偿还案件款35000元,如被执行人冯某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马某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部分、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7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马某已领取案件款人民币70000元。执行费650元由申请执行人马某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