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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陈玲、张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陈玲,张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676号申请执行人:顾陈玲,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张林涛,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顾陈玲与张林涛(2016)浙0424民初17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民初1764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心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