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陈玲、张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陈玲,张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676号申请执行人:顾陈玲,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张林涛,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顾陈玲与张林涛(2016)浙0424民初17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民初1764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心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