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秀芳与李国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芳,李国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芳。被执行人李国宣。申请执行人王秀芳与被执行人李国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25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