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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文忠与被执行人张峰、朱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忠,张峰,朱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54号申请执行人董文忠,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峰,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朱翠兰,女,1965年03月04日出生。董文忠与张峰、朱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7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4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峰、朱翠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峰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翠兰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