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礼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礼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407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342号。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礼红,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象山法院(2016)浙0225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42935.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礼红在你社存款30450.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周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董釜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