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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何跃庆、陈立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跃庆,陈立纯,柳州市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734号申请执行人:何跃庆,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申请执行人:陈立纯,女,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柳州市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230号之一居上东旺阁A座24层1至12号。法定代表人:荣培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何跃庆、陈立纯与柳州市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盛美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