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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甜甜、卢贤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甜甜,卢贤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964号申请执行人:金甜甜,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卢贤良,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甜甜与被执行人卢贤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卢贤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卢贤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甜甜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卢贤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金甜甜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卢贤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金甜甜借款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金甜甜发现被执行人卢贤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