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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高川支行与被告温某某张某某王某利、王某兰、刘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高川支行,温某某,张某某,王某利,王某兰,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798号之一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高川支行。住所地:府谷县老高川镇。负责人:王利平,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温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利。被告王某兰。被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高川支行与被告温某某,张某某,王某利、王某兰、刘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而预交,且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