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汪钧与陈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鈞,陈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汪鈞,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陈攀,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陈攀向汪鈞支付10122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200元、执行费1252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查询到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车辆年限过长且无法查找下落,申请人也同意放弃对车辆的执行;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02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代清华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