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3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治与张闻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治,张闻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628号申请执行人:陈治,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大专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张闻辰,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大专文化,住中江县。陈治与张闻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治依据(2016)川0623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闻辰偿还借款32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中,双方于2017年6月26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文辰应付申请执行人陈治借款32000元,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则放弃对迟延履行利息的收取。由于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期间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应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按和解协议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则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