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某某诈骗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交市人民法院,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81执60号申请执行人古交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古交市青年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院长。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因诈骗罪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截止到2017年6月26日,本院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某某又在监狱服刑,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重新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重新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续卫平人民陪审员 张 会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阴金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