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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恒鼎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梦工厂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恒鼎工贸有限公司,河北梦工厂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4039号原告:石家庄市恒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王山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震,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盼林,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梦工厂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104号。法定代表人:王惠,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威,公司经理。原告石家庄市恒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梦工厂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恒鼎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震、朱盼林,被告河北梦工厂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家庄市恒鼎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租赁关系;2、判决被告给付租金至承租房屋交给原告之日止(其中截止到2017年4月15拖欠租金及物业费127000元),并按拖欠租金及物业费额的日5‰计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自己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104号的房产120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年租金及物业费60万元,租赁押金5万元,上述费用,逾期交付的按日5‰,合同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开始被告尚能如约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等,到2016年下半年就开始出现拖欠物业费用情况,经原告催促,被告也一再承诺支付,但均不能兑现承诺,截止到2017年4月15日扣除押金后共计拖欠租金127000元。综上,由于被告不能按约支付租金及费用,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实质违约,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梦工厂公司辩称:2010年我方刚开始租赁原告场地时,原出租方叶林向我方出具与被告签署的虚假合同,租赁期限至2015年5月1日止(真实合同是至20125年5月1日止),原告得知后并未向我方提出明示。当时我方从叶林处承租,原告是同意的,还有原告签署的公证书。我方自2010年承租至今7-8年的时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能坚持经营已经变卖多处房产。我公司承租之初,原告场地只是简易彩钢框架房,我方先后投入上千万元,对房屋进行改造。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因政府修路,导致无法经营:原告一开始同意减免租金,后又反悔找我方讨要租金,我方为了持久经营无奈补交。本来盼着路修好了,生意会有所好转,现实是客户流失非常严重;我们咬牙坚持按月给原告支付租金到2016年底。到2017年由于过春节及整个市场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我们已无法负担如此沉重的租金,但就在如此艰难的情况下,我方还是千方百计筹凑租金。在2017年4月原告在未通知我方的情况下对我方停电,造成我方无法经营,人员歇业待岗、客户流失,给我们造成无法估计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原告恒鼎公司与被告梦工厂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场地位于石家庄市××街××号房屋产权属于甲方,乙方以现状承租该建筑一楼北大厅,建筑面积供约1200平方米,乙方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任何一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并协商终止事宜,未达成一致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二个月的违约金;年租金为40万元人民币,年物业费为20万元人民币,按季缴纳;乙方于每季第一个月初5日前向甲方交纳房租10万元,物业费5万元,逾期支付费用的,按日5‰计付违约金;乙方缴纳房屋租赁押金五万元,待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无任何纠纷,押金退还乙方;乙方可根据需要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及各层设计功能的前提下,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改造和内外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期满甲方同意乙方继续承租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计付租金,双方打不成续租的,场地无条件交还;如属于甲方维修范围需要进行大修时,对乙方造成较大或较长时间影响的,甚至导致乙方无法经营的,甲方同意在乙方受影响期间适当减免租金或物业费用;甲乙双方如有违约行为,应赔偿对方造成的损失。2017年2月7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催缴通知书,催收2016年度欠付物业费2万元整,2017年1季度物业费及房费15万元,欠付滞纳金2.4万元,共计18.4万元,限2月10日之前交清所欠费用,过期未缴,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曹国柱在该催缴通知上签字。2017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缴通知,限被告在两日内将所欠租金补交,否则停止电力供应,终止双方合同,追究违约责任。2017年2月,原告向被告支付3.3万元。2017年3月7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自2017年3月起,保证不形成新的拖欠,租金及物业费保证按约定足额准时上交;所形成的77000元拖欠按计划还清:A.三月的还款17000元,B.剩余6万元拖欠分3个月还清,即4、5、6月份每月还款20000元,截止6月底还清全部拖欠;如不能按此承诺按时还款或形成新的拖欠,甲方恒鼎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损失自行承担。2017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根据被告承诺条款,原告决定终止租赁合同,停止电力供应,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将租赁房屋交还,秦锁玉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原告在庭审时确认,被告2016年欠物业费1万元;2017年1、2月份欠租金及物业费10万元,2017年2月份给付3.3万元,剩余7.7万元;被告欠2017年3、4月租金及物业费10万元,扣除押金5万元,共计欠12.7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租赁场地,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给付租金。被告承认在2017年2月底共计拖欠77000元,并出具还款计划,如不能按时还款或形成新的拖欠,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因被告没有按时还款,故原告有权依据租赁合同及还款承诺书解除合同。截止至2017年4月份被告共计欠付原告租金及物业费17.7万元,扣除押金5万元,尚欠12.7万元,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因被告逾期支付该笔费用,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每日5‰支付违约金。被告称原告同意减免租金,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同意减免,且被告所称政府修路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如属于甲方维修范围需要进行大修时,对乙方造成较大或较长时间影响的,甚至导致乙方无法经营的,甲方同意在乙方受影响期间适当减免租金或物业费用”的减免租金及物业费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石家庄市恒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梦工厂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河北梦工厂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市恒鼎工贸有限公司2017年4月15日前拖欠房屋租金及物业费12.7万元;被告河北梦工厂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石家庄市恒鼎工贸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15日至承租房屋交给原告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按合同约定年租金为40万元计算)被告河北梦工厂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市恒鼎工贸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5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拖欠数额12.7万元的5‰/日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被告河北梦工厂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84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