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克重与高健、葛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克重,高健,葛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740号申请执行人:朱克重,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张可升,新沂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高健,男,1966年1月16日,汉族,工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葛森,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朱克重与被执行人高健、葛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克重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车辆,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3、通过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询到。4、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经核实被执行人高健有工资收入但正在被另案扣留,申请执行人要求待另案执行完毕后再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6、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本院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执行到位案款。因被执行人高健工资收入正在被另案扣留,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秉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