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大刚诉刘银、刘应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刚,刘银,刘应雄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828号原告:杨大刚,男,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荣,中江县永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银,男,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人:刘应雄,男,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杨大刚与被告刘银、刘应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杨大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大刚负担。审判员 艾显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