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4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史衍勤诉崔巍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衍勤,崔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4财保7号申请人:史衍勤,男,汉族。被申请人:崔巍,男,汉族。申请人史衍勤与被申请人崔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史衍勤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崔巍名下小型普通客车车籍予以查封,并提供其妻子于丹名下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巍名下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毁损、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间的被查封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