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韩仁贵与商丘慧捷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仁贵,商丘慧捷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2936号原告:韩仁贵,男,汉族,1948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川、朱可可(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商丘慧捷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西路北侧长征路东侧门面第五家。注册号:411402000021584。法定代表人:伊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幸福、魏红建(实习),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建,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韩仁贵与被告商丘慧捷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捷投资公司)、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仁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川、朱可可,被告慧捷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幸福、魏红建(实习),被告杨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仁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6800元(按月利率12‰,暂从2015年1月23日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止,以后利息顺延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3日,原告委托被告理财,理财金额50000元,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月利率12‰。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偿付到期借款时,被告将在原告委托合同到期日,支付原告全部本金及利息。协议签订后,原告即交付被告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慧捷投资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属于借款关系,是委托理财关系,对于理财款是否实际交付不明确。被告杨建辩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是原告与慧捷投资公司,慧捷投资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收条和承诺函,与原告签订了委托协议,杨建仅是公司员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3日,原告韩仁贵与被告慧捷投资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一份,约定:委托方(甲方)韩仁贵,受委托(乙方)慧捷投资公司代为理财,甲方对乙方的理财行为享有权益。理财金额50000元,理财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利率为月息12‰,利息自甲方向乙方交付委托理财本金之日起计算,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利息结至合同终止日,合同期满支付本金。慧捷投资公司加盖公章,杨建在复核人处加盖印章。慧捷投资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同时慧捷投资公司向韩仁贵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慧捷投资公司作为受托方,将原告委托的资金以超值房地产权抵押的方式借给借款人,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偿付到期借款时,慧捷投资公司将在原告委托合同到期日,支付原告全部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委托理财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原告韩仁贵与被告慧捷投资公司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委托理财,但签订协议时,未注明理财项目,慧捷投资公司承诺借款到期支付本金及利息,韩仁贵不承担投资风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故原告与被告慧捷投资公司之间应为民间借贷关系。关于韩仁贵请求偿还借款本息的问题。慧捷投资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韩仁贵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6800元(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5年1月23日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杨建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合同的主体是原告韩仁贵与被告慧捷投资公司,杨建虽在委托协议复核人处加盖私人印章,但收款收据中没有杨建的签名,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杨建系借款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韩仁贵与慧捷投资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主体不是杨建,其在委托协议中的盖章,亦未表明其保证人的身份,故原告请求被告杨建承担偿还借款责任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慧捷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韩仁贵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6800元(利息按月息12‰,自2015年1月23日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仁贵要求被告杨建承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被告商丘慧捷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倩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