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雷小毛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毛,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799号原告雷小毛,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王伟,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含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