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利伟与汝州市宏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伟,汝州市宏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407号原告:张利伟,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生,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宏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杨楼乡李庄村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700679333。法定代表人李金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伟与被告汝州市宏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张利伟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审 判 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韩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