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文金、朱宗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金,朱宗坡,张健,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24号申请执行人:杨文金,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朱宗坡,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健,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李伟,女,成年,汉族,山东省商务技工学校职工,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金与被执行人朱宗坡、张健、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伟交纳执行款49056.2元,执行费550元,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