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黎其森与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其森,李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676号原告:黎其森,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朋,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黎其森与被告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其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黎其森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