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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黎其森与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其森,李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676号原告:黎其森,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朋,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黎其森与被告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其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黎其森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