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521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蔡铜昌、曾玉明等与赵常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铜昌,曾玉明,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赵常华,周东,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1民初288号原告蔡铜昌,男,汉族,1947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曾玉明,女,汉族,1952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蔡某1,女,汉族,2004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蔡某2,男,汉族,2009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蔡某3,女,汉族,2010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蔡某4,女,汉族,2014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文宜、颜文菊,广东悦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常华,男,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被告周东,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告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御林苑南翎大厦。法定代表人任胜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杨柳路288号。负责人车国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振宇,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铜昌等诉被告赵常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铜昌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常华、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赵常华、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武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