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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许玉新与王志远、温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新,王志远,温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81民初493号原告:许玉新,男,1977年2月4日出生,住址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远,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住址铁力市。被告:温义,男,1963年7月2日出生,住址铁力市。原告许玉新与被告王志远、温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5日、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玉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书到庭参加诉讼,王志远、温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玉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志远给付许玉新工程款183067.20元,温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王志远、温义连带给付违约金10万元;3.王志远、温义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原告通过朋友得知王志远承建的北府华庭三期建筑工程项目需要钩机用于基础槽土方,通过与王志远协商,于2015年9月26日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王志远)将铁力市五一大街北侧北府华庭三期四栋楼基础槽土方承包给乙方(许玉新),每方土合计24元,约40万,以实际测量为准,钩机二次倒土费用由甲方支出,每小时600元;王志远将许玉新开基础槽费用顶给许玉新铁力市商城西侧智成御景高层一处,顶楼价按售楼处每平方米低200元为标准,到2015年10月10日前把此房票开出,否则视为违约;王志远顶给许玉新楼面积合计总金额等同于许玉新施工土方的总金额,如王志远顶许玉新楼的面积超出许玉新施工总金额,许玉新不付现金给王志远,按以后钩机600元/小时给王志远干活找回;如有一方违反约定,将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温义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开始施工,由于北府华庭开发商当年开工两栋楼房,原告按合同约定的四栋楼基础槽仅施工了两个,王志远表示等2016年另外两栋楼基础槽土方施工后一并为原告开具房票。2016年10月中旬,另外两栋楼基础槽开始施工,但王志远并未按约定要求原告施工,原告多次找到王志远及温义,二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王志远、温义未到庭,在本院调查时,其二人对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及工时费票据无异议,承认许玉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按合同约定履行,但不同意按现金给付。本院认为,王志远及温义承认许玉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许玉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王志远与许玉新签订合同书,双方对铁力市五一大街北侧北府华庭三期四栋楼基础槽土方、钩机倒土费用的结算方式进行约定,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许玉新于2015年9月26日至10月5日为王志远承建的北府华庭三期施工,实际发生土方量6452.8立方米,钩机用时44.5小时,王志远的工作人员宋龙为许玉新出具收据14张,折算施工款181567.2元(6452.8立方米×24元+44.5小时×600元);2016年5月25日,许玉新为王志远承建的北府华庭三期抠塔吊基础,两个钩机用时1.5小时、板车费600元,共发生工时费1500元,王志远工地管理人员王志来为许玉新出具收据。王志远及温义对上述合同书及收据无异议,同意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收据折算施工款合计183067.20元(181567.20元+1500元),王志远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合同约定为许玉新开具铁力市商城西侧智成御景高层楼房票据,抵偿施工款183067.20元(顶楼价按售楼处每平方米低200元计算,楼房面积等同于许玉新施工款总额,如楼房面积超出许玉新施工款总金额,许玉新不付现金给王志远,按以后钩机600元/小时为王志远干活找回);如王志远不能按上述期限为许玉新开具抵偿施工款的楼房票据,或开具房屋票据存在产权争议,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许玉新施工款183067.20元。温义在合同书中担保人处签字,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视为其自愿为王志远对许玉新施工款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许玉新自愿放弃对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志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合同约定为许玉新开具铁力市商城西侧智成御景高层楼房票据,抵偿许玉新施工款183067.20元(顶楼价按售楼处每平方米低200元计算,楼房面积折算金额等同于许玉新施工款总金额);二、如王志远不能按上述期限为许玉新开具抵偿工程款的楼房票据,或开具楼房票据存在产权争议,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许玉新工程款183067.20元;三、温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1元,减半收取1980.50元,由王志远负担,温义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宏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