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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荣、张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荣,张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255号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掖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魏周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龄,系该公司党寨支行副行长。被告:张荣,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被告:张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农商银行与被告张荣、张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