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6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荣、张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荣,张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255号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掖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魏周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龄,系该公司党寨支行副行长。被告:张荣,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被告:张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农商银行与被告张荣、张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