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阳诉被告孙振坤、贾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孙振坤,贾秀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541号原告:李阳。委托代理人:杨爽。被告:孙振坤。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孙皓。被告:贾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诉被告孙振坤、贾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李阳承担。审判长 原 一 芃审判员 吴昊人民陪审员刘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