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素花与温县监察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素花,温县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82行初52号原告杜素花,女,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焦作市。被告温县监察局。住所地:温县黄河路55号。法定代表人郑祥志,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素花诉被告温县监察局确认违法一案中,原告杜素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素花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杜素花负担。审 判 长 李翠霞代理审判员 常 娜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淮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