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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4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徐占国诉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占国,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392号原告:徐占国,男,锡伯族。被告:钟平,男,汉族。原告徐占国诉被告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徐占国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占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16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于松洋人民陪审员  齐云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