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徐占国诉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占国,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392号原告:徐占国,男,锡伯族。被告:钟平,男,汉族。原告徐占国诉被告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徐占国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占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16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于松洋人民陪审员 齐云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