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大林与陈世碧何中华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林,陈世碧,何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786号申请执行人:李大林,男,汉族,生于1948年5月2日,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号*幢*单元2-1。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48********。被执行人陈世碧,女,汉族,生于1966年1月11日,住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中路***号*单元5-1。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6********。被执行人何中华,男,汉族,生于1944年11月3日,住重庆市奉节县渝北区渝鲁大道***号*幢*单元4-1。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44********。申请执行人李大林与被执行人陈世碧、何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36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世碧,何中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世碧、何中华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中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账号为606677007232560240的存款339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鑫 百度搜索“”